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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 图书超期、遗失、污损、盗窃处理规定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关于“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反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。”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超期罚金
1、图书超期以每册收罚金0.1元/1天。
2、现刊超期以每册收罚金0.2元/1小时。
3、过刊超期以每册收罚金0.5元/1天。
二、图书遗失
1、赔书:凡遗失图书,应购相同版本或新版图书赔偿,并交加工费2元/册。
2、赔款:凡遗失图书期刊,则按下列规定赔偿:
①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6倍(社科类);10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②1986—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4倍(社科类);6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③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倍(社科类);5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④多卷书之一,按原图书全套价2倍(社科类);3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⑤工具书、珍本、孤本以及外文原版等珍贵图书原则上不外借,如有特殊需求借出,且遗失,则按原书价格的10倍(社科类);20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⑥现刊按该期刊全年订购价赔偿。
⑦过刊按该期刊全年订购价赔偿。
三、违规处罚(污损、毁坏、偷窃)
1、读者借阅图书需加以爱护,借阅时应当面翻页检查图书污损情况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提示工作人员并加盖污损印章,以分清责任。否则,由借书者承担责任,并按规定罚款。
2、污损书刊,如属一般污损,视污损情况罚款2—10元。
3、对借阅的书刊撕页、开天窗等,视情节轻重,处以10—50元罚款,情节严重者将情况通报其所在部门或系部,并上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4、损坏磁条、条码、撕毁索书标签各赔偿2元。
5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私自带出馆者,以盗窃书刊论处,按所盗窃图书价格20倍金额罚款外,停止借阅权一学期,责令本人写检查,通报本人所在部门或系部,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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