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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须知  
读者入馆须知 办理借阅证件的规定 读者借阅须知
使用借阅证的规定 校外读者借阅检索的规定 图书超期、遗失、污损、盗窃处理规定

读者入馆须知

1.凭本馆所发本人借阅证进馆。

2.提倡文明礼貌,注意衣冠整洁,穿拖鞋、背心、裤衩者谢绝入馆。

3.爱护公共财产,严禁偷窃、撕割书刊报纸。

4.保持馆内安静、整洁,禁止馆内吸烟、乱丢纸屑、随地吐痰、喧哗和吃喝东西。

5.自觉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。

 


办理借阅证件的规定

1.图书馆办公室负责办理借阅证件有关手续。

2.校教职工持工作证和系(处)证明即可办证。学生原则上以班为单位统一办理。每人需交一寸免冠彩照一张。 办理借阅证的相关事宜可到图书馆三楼西侧总服务台咨询。

3.附属医院教职工办证借书一律要有医院人事部门出具的担保证明,并与图书馆签订图书借阅协定,享受的服务内容与本校教职工相同。

4.校外人员及校内临时工一般不予办证,如确需办证的须经馆长批准。校外来馆查询资料者,须办理临时阅览证。

5.学生毕业、退学,教职工调离必须办理退书、退证手续,还清所借图书,交还借书证。附属医院教职工调离工作时,院方人事部门有责任敦促调离人员到图书馆办理退书、退证手续,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附属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赔偿。

6.凡丢失借阅证,应速到本馆办理挂失手续,否则一切后果自负。两周后,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馆办公室申请补办。

办证时间: 办新证时间: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

补办证时间:每周星期五上午


读者借阅须知

1.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在出纳台换取代书板。入库选书时,应使用代书板,保持图书的排列顺序,不得乱抽乱放。借阅图书时,请查看所借图书是否破损或被涂污,若发现应当场向工作人员声明,并盖上缺损印章。否则,一经发现均追究该借阅者责任,照章赔款,情节严重者,将给予纪律处分。

2.读者还书时,将所还图书交给工作人员,待检查无事后,方可离开。本馆图书按《中国图书馆分类法》分类排架,读者在利用藏书方面如有疑难,可要求工作人员给予帮助。

3.读者所借阅的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还回,图书如有丢失应速到本馆办理相应手续,以免超期

4.每天下班前十五分钟因数据备份停止借书。

5.读者借阅书量和借书时限(借阅权限)如下:

图书:

1 .教师:

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者 10 册, 90 天;

中级职称 8 册, 90 天;

初级职称教职工 6 册, 90 天;

2.离退休教职工 4 册, 90 天;

3.学生 4 册, 30 天。


使用借阅证的规定

借阅证只供本人使用,凡用别人借阅证借书,本馆工作人员一经发现, 对持证和借证者处以停借 1个月。 凡拾到别人借阅证进馆借书者,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。 借阅证遗失者须先到流通部办理挂失手续,待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后方可办理新证。挂失前的一切记录由本人负责。教工因工作调动、学生因毕业或退学而离校,需办理退证及注销权限的手续。


校外读者借阅检索的规定

1.校外读者馆内查阅检索书本资料,须经馆长同意,办理临时阅览证,方可入馆查询;

2.校外读者如需外借图书,须先办理校外读者借书证,同时须交办证费 50 元;

3.校外读者外借图书时,需凭借书证及交纳所借图书定价的 2--5 倍的押金;

4.光盘数据库检索费用为每小时 1 元;

5.网上数据库检索费用为每小时 2 元。


图书超期、遗失、污损、盗窃处理规定
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关于“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反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。”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超期罚金
1、图书超期以每册收罚金0.1元/1天。
2、现刊超期以每册收罚金0.2元/1小时。
3、过刊超期以每册收罚金0.5元/1天。
二、图书遗失
1、赔书:凡遗失图书,应购相同版本或新版图书赔偿,并交加工费2元/册。
2、赔款:凡遗失图书期刊,则按下列规定赔偿:
①198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6倍(社科类);10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②1986—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4倍(社科类);6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③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2倍(社科类);5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④多卷书之一,按原图书全套价2倍(社科类);3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⑤工具书、珍本、孤本以及外文原版等珍贵图书原则上不外借,如有特殊需求借出,且遗失,则按原书价格的10倍(社科类);20倍赔偿(医学类)。
⑥现刊按该期刊全年订购价赔偿。
⑦过刊按该期刊全年订购价赔偿。
三、违规处罚(污损、毁坏、偷窃)
1、读者借阅图书需加以爱护,借阅时应当面翻页检查图书污损情况,如发现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提示工作人员并加盖污损印章,以分清责任。否则,由借书者承担责任,并按规定罚款。
2、污损书刊,如属一般污损,视污损情况罚款2—10元。
3、对借阅的书刊撕页、开天窗等,视情节轻重,处以10—50元罚款,情节严重者将情况通报其所在部门或系部,并上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4、损坏磁条、条码、撕毁索书标签各赔偿2元。
5、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私自带出馆者,以盗窃书刊论处,按所盗窃图书价格20倍金额罚款外,停止借阅权一学期,责令本人写检查,通报本人所在部门或系部,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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